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2-025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2022-02-24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为了加强我县城乡规划治理,遏制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良好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再出现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一切建设行为均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自本通告发布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要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有关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法建设者自行承担。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自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认定建筑性质。未经批准,在城区用简易铁皮、彩钢瓦搭建的临时建筑,或在沿街商铺利用玻璃门厅、隔断等构筑物扩大使用范围,超出原有规划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均属违法建筑。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当全部予以拆除。
四、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行为,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各镇办、各村(居)委会要有效制止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者。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建设者,要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落实通知要求。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阻挠或妨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务的,移交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依法办事,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积极举报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等行为。
举报电话:029-34422278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