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2-021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2021-12-07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 重大利好 2022 24 医保 |
随着医疗保障改革综合效应持续释放,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秉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理念,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经精心测算、审慎研究,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24项医保政策,不断提高群众医保待遇水平,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下调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金
将在统筹区外异地备案人员住院起付金从2000元下调至1500元;同步降低统筹区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金,从1500元下调至1200元。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城乡居民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分别下调至650、220和160元。
提高“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一个年度内,“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至高血压400元、糖尿病500元。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定额标准
产前检查费提高至1000元;正常分娩提高至3500元;剖宫产补助标提高至6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产假15天。
增加院外费用报销政策
在统筹区内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审批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化验、药品等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支付范围。
降低参保患者药品、耗材和检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对使用乙类药品费用在5000元以上、耗材费用在50000元以上和检查费用在8000元以上的患者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
规范分级诊疗政策
对符合转诊规范要求的上转患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符合下转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各段均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延长门诊特殊病有效期
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晚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强直性脊柱炎、肝豆状核变性、间质性肺炎、阿尔茨海默病等八个病种实行一次鉴定,长期有效。除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等五个病种有效期为2年外,其余门诊特殊病病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再次享受者应重新申请鉴定。
慢性病患者实行长期处方规定
处方原则不超过1个月使用量,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个月。门诊特殊病患者长期处方起付标准金、医疗费用限额按照购买月数进行累计。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最高封顶线
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顶线调整为1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支付限额从27万调整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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