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2-0177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咸政办发〔2019〕41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公开日期 | 2019-10-11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耕地保护 考核 办法 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咸阳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新修订的《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8〕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咸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五)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考核检查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统计局。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未到位的县市区,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办。
第七条 在考核年,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基础建设,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在考核年向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自然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奖 惩
第九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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