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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旬邑县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 2023-01-05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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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3-00444 主题分类 土地
        文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旬邑县太村镇义井村、胡家村和城关街道小塔村、西关村共2个镇办4个村。拟征收土地面积19.324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款第二条规定,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20201231日公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执行,本项目涉及“610429001”、 “610429002”和“610429004”三个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城关街道西关村耕地每亩补偿72000元、林地每亩补偿21600元、其他农用地每亩补偿72000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9360元;城关街道小塔村耕地和种植园用地每亩补偿71000元、林地每亩补偿21300元、其他农用地每亩补偿71000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9230元;太村镇义井村和胡家村耕地和种植园用地每亩补偿53060元、林地每亩补偿16449元、其他农用地每亩补偿53060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7163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参照在建重点项目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社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为2023118日—2023126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执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所属镇办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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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镇办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办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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