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3-0110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旬邑环罚〔2023〕01号
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762202
地址:旬邑县清塬镇
法定代表人:周翔
旬邑分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煤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煤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煤矿大门外西约600米处设有一排污口,现场有水流出,你煤矿通过该排污口将处理后的矿井废水排入西川河,西川河系沮河支流之一,铜川市桃曲坡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界碑显示准保护区包括安里桥以上沮河干流及支流的全部水域范围,你煤矿无排污口批复文件,同时,环评要求你煤矿矿井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你煤矿私自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2年10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
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2年10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
3.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2年10月18日现场执法照片1份3页等3项证据为凭。
你煤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365足球比分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365bet官
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旬邑环罚(听)告字[2022]04号)告知你煤矿陈述申辩权。截至2023年1月3日未收到你煤矿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煤矿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煤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煤矿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煤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