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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D旬邑环责改字〔2022〕05号 陕西徽航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时间: 2023-01-16 15: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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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3-0110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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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D旬邑环责改字〔202205

        陕西徽航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9MA7LN9CC3W

        地址:旬邑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闪闪

        我局于20221027、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型墙体材料加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2年10月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2年10月27日和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3.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2年10月27日现场执法照片3张3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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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

        2023年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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