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3-00572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参保范围
(一)单位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是指: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2、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人员范围:
▶以上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四、缴费建账
(一)缴费基数构成
▶单位缴费基数:
本单位工资总额,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
①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③规范后津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③绩效工资等。
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缴费基数范围: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个人缴费基数为准,但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不能超出上限、低于下限。
上限: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下限: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三)、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在改为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20%(从2019年5月1日起为16%)
个人缴费:8%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构成: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建账时间:全省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建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②个人账户使用
▶只用于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因出国、出境定居,可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依法继承
▶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退休后死亡的,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账户转移: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五、待遇计发:
(一)领取条件: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二)养老金计发原则: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保证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
(三)、待遇计发办法
1、“老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2、“中人”养老待遇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 Ⅱ(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 … … +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退休年龄超过70岁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3“新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待遇。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
▶退休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工作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与中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相同;
▶职业年金计发在后面单独讲。
六、统筹项目
(一)、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
▶退休费
▶按规定享受的津贴补贴项目
▶生活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取暖费。
(二)不包括:护理费、伤残金、独生子女费。
七、职业年金
(一)、定义: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为什么要建立职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三)职业年金的参保范围及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及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基数一致。
(四)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8%
个人缴费:4%
(五)职业年金组成: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六)职业年金管理方式:
▶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帐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职业年金账户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帐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计算。
(七)职业年金分配
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账户
(八)职业年金转移衔接
全省范围内单位变动,只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跨省变动工作单位或调入省内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及资金随同转移
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九)职业年金领取条件和待遇计发
▶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出国(境)定居人员,职业年金账户可一次性支付
▶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账户可以继承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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