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2-049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财农〔2022〕5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公开日期 | 2022-03-21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财政部 农业农村 印发 农田建设 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 |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要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研究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办法》指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道路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办法》强调: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市两级不得从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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