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18-0117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旬政发〔2018〕5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公开日期 | 2018-03-0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旬邑县 人民政府 林区 |
废止
近日气温有所回升,根据省专业气象台发布的陕西省森林火险等级警报,我县森林火险属高度危险期,加之一些群众野外用火、焚烧秸秆现象时有发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森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发布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令。 森林防火条例>
一、戒严期限:2018年2月26日至5月20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期。马栏、石门生态林区,实行全年戒严。
二、戒严令适用范围:全县天然林、人工造林、飞播林、退耕还林还草区和林区的农耕地内。
三、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内进行焚烧秸秆、烧荒、烧地畔、烧根茬、烧灰肥、上坟烧纸、明火驱兽、熏蜂、土火枪狩猎、吸烟、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和放炮开石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戒严期内,凡进入林区从事工业、农业和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所在林场和护林防火宣传检查站进行登记,办理入山入林手续,自觉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做到万无一失。过往林区的车辆,要主动接受检查站检查登记,办理通行证,并监督管理车上的司乘人员。
五、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本命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一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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