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0-009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旬政办发〔2020〕35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公开日期 | 2020-04-28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旬邑县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农村饮水安全 安全工程 运行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有效
《旬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旬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旬邑县城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全县所有农村饮水,保障饮用水安全兴建的各类供水设施。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工程竣工投入运营后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和执法权。
第二章 工程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条 县域内县城供水工程、土桥供水工程、清塬供水工程、职田供水工程、底庙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按省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余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
第五条 供水管道两侧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堆放杂物、取土;
(五)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饮水工程,应当对工程施工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对农村饮水工程或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地表水水源上游和地下水水源地相邻区域内建设工程或者新增取水口,应当事先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农村饮水水源的水量、水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各塬区水利管理站、各镇(办)人民政府、各村供水管理员(以下统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实施管理。
第九条 国家投资或补助为主修建的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经营使用权和维修养护权归运行管理单位所有,以取水许可对应的运行管理单位为运行管理责任主体,由其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村镇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以合同约定为准,由投资人管理使用,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以后统称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运行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
(一)按照农村饮水安全三级管理责任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对县域七大集中供水工程(县城供水、职田塬区集中供水工程、土桥塬区集中供水工程、底庙塬区水源工程、清塬集中供水工程、石门供水工程、金盆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各塬区水利管理站负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各村总表(或总闸)及总表(或总闸)以前的供水设施维修和管护,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镇(办)人民政府对单村或小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及接大网水的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各塬区水利管理站负行业监管责任,各村委会负运行管理责任,负责村级总表(或总闸)以后的供水设施维修和管护,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二)单村或小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已交付村委会管理的,以及较大集中供水工程各村总表(或总闸)以后的村内支管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镇(办)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供水工作,工程所在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的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入户三通(含)以后的到户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三)每个村由村委会确定一名供水管理员,负责工程设施及进村管道及村内管道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日常巡查维护工作,村委会负责村级水价核定、水费征缴工作,镇(办)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管理公示,明确管护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采取政府补贴和从水费中提取相结合的方式,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按照镇(办)和塬区各管理单位的供水服务人口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模式。
第十三条 各塬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服务体系,组建抢修专业服务队,公布服务电话,定期开展巡查维护等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确保群众长期受益。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五条 县农村饮水监测中心加大水质检测力度,所有集中供水工程,要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按规定进行水质监测,保证工程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县卫健局定期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
第四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 县域集中供水工程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价。由供水管理单位按村级总水表计量征收。各村(自备水源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并予以公示。报镇(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级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推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的两步制水价,对不同用途的用水实行不同水价,逐步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超额加价等制度,保证水价按公示水价执行,水费按时足额征缴。
第十七条 村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逐步推行IC卡、射频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各镇(办)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各镇(办)要加强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农村饮水管理者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八条 五保户或者生活困难的用水户,无力缴纳计划用水量水费的,经县或镇(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免缴的水费,由批准免缴水费的县或镇(办)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用水户有义务对管道出现的跑、冒、滴、漏情况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以便及时维修,保证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从事灌溉、工业生产和加工业等用水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用水。
第二十一条 由于责任事故或者其它行为致使供水设施损坏、供水管道大量跑水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 在供水工程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 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经办理用水手续,擅自在水厂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者,责令其尽快办理手续,逾期不办者;
(二) 在已经办理停用水手续,仍擅自在给水管上接用水者;
(三) 私自拆卸水厂安装的计量设施,或采取非法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准确,以及无表用水者;
(四) 盗用水者或擅自转供水者;
第二十四条 盗窃或破坏农村供水设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在开展供水服务的同时,应保持水厂内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制定水厂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管理者的责任,提高供水管理服务水平。要定期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道、水表闸阀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在水厂运行管理期间要有完备的运行管理记录,真实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水质检测、设备检修以及生产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不得随意停水,除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若遇设备检修或工程维修等原因需暂时停止供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新增用水户要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镇(办)、村、供水管理者要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用水意识,保障饮水设施和水源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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