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1-006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2021-01-15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旬邑县 人民政府 严格 禁止 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 |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和生活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咸阳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声、光、色、烟、雾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县城主城区(小塔村—崔家河村段)为禁燃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其它区域及所有塬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活动,可依照风俗习惯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在其它时间和节庆活动(包括乔迁新居、购买新车、新店开业等)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负责,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罚款处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四、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过程中,行为人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推搡等行为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区域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防火意识。各镇办、园区要深入村组、社区、居民小区、厂矿企业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节日期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六、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制造、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七、欢迎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及时向县公安局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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