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1-0068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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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 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 |
目前,全县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时段,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 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封山禁火通告。
一、戒严期限: 2021 年 12 月1 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 为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期。马栏、石门国有生态林场林区,实行全年戒严。
二、适用范围:全县所有林区、林地、森林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地段,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及林缘地带。
三、禁止行为: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上坟烧纸、明火祭祀、烧香、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严禁焚烧田埂、麦茬、秸秆、杂草、树叶等可燃物,严禁进行明火驱兽、熏蜂、土火枪狩猎和放炮开石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对于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工矿、企业、单位和居民以及过往客车、司乘人员,需到林场和护林防火宣传检查站进行登记,落实“森林防火码”扫码制度,办理入山入林手续,自觉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做到万无一失。
(三)各镇办、林场要在本辖区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加强对林区的巡查巡护力度,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四、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有关规定,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火灾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戒严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员的管理,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五、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
举报电话: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34422454
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34420064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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