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2-000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考核情况每月通报1次。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年度报告和信息报送情况;
(七)保密审查情况;
(八)举报投诉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第六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委考核办、县信息办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县政府办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县政府办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旬邑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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