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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旬邑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 2023-01-09 10:07:00
        来源: 旬邑县政府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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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610429016021738F/2022-0000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旬邑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上述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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